陈启贵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公司法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表见代理如何认定

发布者:陈启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经销代理 |1133人看过

代理制度的产生,实现了行为主体与行为后果的分离,在社会生产日益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化的现代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但是与代理制度相伴而生的无权代理现象,却不时给代理制度带来不稳定因素,对各方利益影响甚大。广义的无权代理可分为两类:即值得第三人信赖的无权代理(即表见代理)和欠缺信赖价值的无权代理(即狭义的无权代理)。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何理解本条中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第三人私刻被代理人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印章被盗对外签订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一: 甲公司系某工程的承建方,其在施工工地设立了工程项目部,张某为项目施工负责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张某以甲公司工程项目部名义,与蔡某签订机械租赁合同,租用其搅拌车。因张某原持有的项目部印章因故被甲公司收回,在签订合同时,张某在合同上加盖了由其私刻的该项目部印章。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共产生租赁费5万元。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二:张某与甲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张某私刻甲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三:张某盗窃甲公司印章,半年后对外签订合同。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以上三个案例,张某都拿着甲公司的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第三方视乎都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实则不然,我认为《合同法》第49条还是基于民法的根本原则——过错原则。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当考虑三个因素,1、是否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2、代理人取得代理权假象的过程中,被代理人是否存在过错?3、代理人取得代理权假象的风险由谁控制?通过以上标准对上面三个案例一一进行分析。

案例一中,张某构成表见代理,理由:1、张某为项目施工负责人,并且以前的印章由他进行管理、使用,第三人有合理信任的基础;2、甲公司在张某取得表见代理过程中存在如下过错:(1)选人、用人存在过错,甲公司既然选择信任张某,给他权利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2)收回张某持有的项目印章,终止张某的相关权利,为了不给其他相关第三人造成损失,避免张某表见代理,甲公司是不是应该通知相关第三人,并进行公告?3、有能力控制表见代理的风险的发生也是甲公司,理由如前。

案例二中,张某不构成表见代理,理由:1、张某持有印章,好像是给了第三方相信他有代理权的理由,其实不然。在当今社会,造假成风,假货泛滥,印章造假并不是什么新鲜新闻,持有印章并不代表拥有代理权,特别是在第一合作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第三方是有义务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如果第三方自己大意,凭其主观臆断认为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相关风险就应由其进行承担;2、被代理人没有过错;3、在整个过程中,被代理人全然不知,其并无能力控制该无权代理的发生。

案例三中,张某构成表见代理,但相关损失应由被代理人和第三人根据其各自过错进行分担,理由:1、张某持有印章,给予第三人一定的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依据;2、甲公司和第三人都存在一定过错:(1)甲公司印章丢失没有及时的登报公告,对其他人冒用其印章持放任态度;(2)第三人在与毫不了解的人员签订合同时,没有进行必要的核实。故甲公司和第三人都有一定过错。3、双方都有一定能力控制无权代理的发生。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