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以及施工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造成施工合同相关约定对施工单位很不利,施工单位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其中之一就有建设单位造成施工单位停工、窝工,施工单位人员、设备长期闲置,造成了实实在在的财产损失,有错过了很多其他商业机会,然而施工方且难以得到赔偿。
从我接触到的大量案件来看,施工单位要求赔偿的主要障碍有如下两种:
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单位有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停工的权利;
施工单位无法举证出造成停工、窝工的原因是由于建设单位所致,即使能举证建设单位存在过错却无法充分举证损失。
针对以上两点,个人对施工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大型工程合同最好让专业律师进行把关,做好风险的前期预防。律师如医生,事情一旦发展到不可挽回的地步,再好的律师也最多做到减少损失,无法全身而退。如果可以的话,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停工损失的赔偿方式。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保管,往来函件的制作和函件的收发程序不能马虎,比如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停工,可以通过函件的方式让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确认,该函件必须有单位盖章,我曾遇到很多根本没有单位盖章,只是相关项目负责人签字,这样的函件存在风险,因为难以证明该负责人就是建设单位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