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庭审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至少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属。然而,目前司法实践中,个别公诉人尚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开庭时间不遵守,随意迟到。
二、庭审中打手机;
三、频繁去厕所。有时法庭上只留下书记员,辩护人。
四、侮辱辩护人。例如:回去学习再辩护;正告辩护人不要主观臆断;
五、答辩随意,文不对题。例如:把辩护人提出的地税不构成犯罪,答辩成为增值税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不能成立;把税务机关第一次询问被告人如实陈述构成自首的辩护答辩成为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犯罪事实情况下的询问。不顾事实,逻辑颠倒,真是苦笑不得。
上述仅仅列举了一些经历的和听到被告人家属反映的一些问题,他们在讲述这些情况的时候,更多感言是公诉机关的权力,而不是权利。
是啊,在法庭这唯一可以看到的地方,刑事诉讼法已经存在权力对弈权利的先天不公,而个别公诉人在行使公诉权力时如果再霸道一些,蛮横一些,又将会给旁听席上的对神圣的司法公平抱着期盼的我们的老百姓,带来一些什么影响呢?
为了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愿个别公诉人能够当好公诉人。
本文内容不是具体指某个公诉人,而是说明少许存在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