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书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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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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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守所会见程序应当完全统一

发布者:郭书山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3086人看过

    关于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问题,已经有相关程序性的规定。其中值得一提的就是律师会见必须两名。此前,我曾经就此问题发表过看法,并在华律网上公开发表。此文虽然是一种感言,但是也被一些网站转载,足以表明该问题的重要性以及社会的关注程度。今天,对律师在看守所的会见再次提出应当统一的看法是因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的所闻所见。

    第一、二审律师会见是否需要一审判决书原件。我在2003年,在河南新乡曾经担任一起强奸案件二审的辩护人和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辩护人。新乡市看守所位居新乡的南部,离郑州比较近,家属是在上午到达郑州,在很快办理完手续后,就紧急和律师助理赶往新乡,而新乡中院在市内。基于时间的安排,我决定先会见,然后向承办人递交手续。但是我们赶到看守所递交审验手续时候,由于是一审判决书复印件,而被工作人员婉言拒绝。虽然我们提出要求出示原件没有依据,但是仍然没有结果。这件事情在我的工作经历中一直是一个解不开的疙瘩。

    这次因为一起贪污案件,我和另一位律师赶赴安阳,由于家属拿得也是复印件,在飞驰的火车上,我一直在担心无法会见,而家属聘请律师的第一个强烈要求就是抓紧时间会见。由于到安阳的时间是上午9点多,我在快到安阳的时候,和安阳的律师朋友联系关于会见的具体事宜,但是对于二审律师出示复印件能否会见,他表示没有遇到这种情况。我抱着试试的态度赶往看守所。在察看了相关手续后,工作人员对于复印件没有提出异议。会见非常顺利。

    第二、律师会见是否必须两人。在从事刑事辩护的职业活动中,在郑州两家看守所,一直都是两名律师会见,雷打不动。这也就是现在圈内的朋友提出的法律依据问题。但是在个别看守所,至少有两个地方,已经在默认律师一个人会见。出于争议的问题可能影响这些看守所的具体规范,我不愿公布他们的具体名称。也请看到这个文章的相关官员谅解这种做法。二两名律师的会见的意义何在,我曾经有过看法。其实,律师一人会见已经实现了法律的愿望。

    第三、律师会见是否必须提供手铐。目前在河南绝大部分看守所已经不需要律师提供手铐。这种做法感受最深的的是郑州八科搬到东郊以后。律师不需要自戴手铐。其次,济源看守所,安阳看守所,新乡的县看守所,许昌县看守所都不需要律师自戴手铐。至于需要戴手铐的如新郑看守所,修武看守所,新乡市看守所等。在这里说明这个问题,是因为由于不统一,我在办案时在出发时会考虑是否还要在公文包中带上一副手铐。

    在此提出上述几点问题,只是出于一种职业规范角度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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