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31日,从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刑事审判庭领到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慎重起见,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代理人,我还是通知了本案的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之所以如此反复,因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并非同一个概念)
这是一起普通的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大致案情是被害人因为事前和被告人甲发生口角,被告人甲带领被告人乙到被害人的住处用砖头砸中了被害人的头部。法医鉴定为重伤。
事发后,两名被告人分别被抓捕归案。而被害人也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几度昏迷,20000元左右的医疗费,无法挣钱的间接损失,两个孩子的生活费用,治疗后出院的季节性头疼,民政部门的二级伤残证似乎可以更多地表明,在本起案件中他所遭受的肉体和精神的痛苦。
由于公诉机关没有提供伤残鉴定,因此,在本案起诉后,被害人提出了伤残评定的申请,然而,最终法医以没有达到鉴定期限为理由拒绝作伤残评定,这就意味着伤残的赔偿问题无法解决。正如所料,在最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仅仅支持了医疗费等直接损失22156元。
被害人领到判决书的表情和陈述显示了一种无奈和痛苦。:“我不服,判刑太轻(分别为5年 未成年第二被告3年零六个月),钱太少,没有得到一分钱。”作为来自上蔡县的一名当事人,从鉴定到参加庭审应该来了三趟,每次还需要家人陪同,抱着2岁的孩子,其辛苦可想而知。这种跨越地区的艰苦诉讼的解决被害人不满意的心理完全可以理解。而他最终的诉求又是什么?
分手的时候他说了这样一句话:“还不如是轻伤,只要被告人出来他们家人愿意拿钱。”其实在开庭后,我已经和对方的家属进行了民事的协商,家属核心的意见是:只要判缓刑,愿意拿两万。”实际上,在罪与罚中,重伤害的缓刑概率是相当小的,尤其是外逃,翻供等情节决定了缓刑根本无望,而且,两万元数额很难谈妥,协商最终没有成功。
领到判决书的被害人在维权中还有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