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运杭律师

  • 执业资质:1321220**********

  • 执业机构: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李运杭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4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

  原告代理律师:李运杭

  被告:闻某,黄某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运杭,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闻某。

  被告黄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闻某、黄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某月某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运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闻某、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14年5月15日,被告闻某因归还其妻子黄某信用卡欠款具条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闻某未还款。因闻某向原告借款用于归还其妻子黄某信用卡欠款,且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两被告婚姻信息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原告陈述及举证,可以认定被告闻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闻某向原告借款后,负有及时归还借款的义务,其长期拖欠,显属不当。关于利息,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因被告未及时归还原告借款,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利息损失,理应给予赔偿,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相应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闻某、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借款50000元并给付利息(自2015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