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通常条款
第一条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条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合同中关于暂估价条款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者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第三条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第四条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第五条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分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