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人均参赌金额在200元以上不满400元,或当场赌资在800元以上不满1600元,或赌局中输赢达到50元以上不满100元,处500元以下罚款。
2.人均参赌金额在400元以上不满1000元,或当场赌资在1600元以上不满4000元,或赌局中输赢达到100元以上不满200元,处5日以下拘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人均参赌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当场赌资在4000元以上的,或赌局中输赢达到200元以上的。
2.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3.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
4.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5.以欺骗方式,诱人参赌或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6.以“牌九”“押宝”“同花顺”“推饼”等方式赌博的;
7.多次参与赌博的;
8.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处罚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