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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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复工复产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刘安东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67次举报


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该意见不再一边倒的只强调对员工利益的保障,而在多个条款中着重对企业在疫情期间所面临困难表达了理解与支持。为了在疫情期间稳定劳动关系,避免大规模员工失业、企业破产,意见在劳动用工、工资待遇、企业减负、统筹指导多个方面进行了指导,旨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

结合该意见,就现实中常见的几个问题给大家提出解决方案。

1、疫情期间,劳动者因为管控未能及时返还单位上班,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意见,出现该种情况企业应在稳定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灵活处理。

首先,劳动者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其次,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2、企业符合复工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否拒绝返岗复工?

根据该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即对于规定的复工企业,其员工不愿意复工、又不存在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影响复工的,企业可以依法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

 

3、疫情期间,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员工能否据此索赔?

该意见支持企业与员工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即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因此产生的劳动争议。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律师简介】刘安东律师,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侵权责任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律师,上海1234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