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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1日|分类:人身损害 |677人看过


(一)确认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

(二)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

(三)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一)依法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

(二)申请事项属于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正在查处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

(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依法不属于确认范围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三款 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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