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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1日|分类:知识产权 |1151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831日修正,自20131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内容没有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3830日修正,自20145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内容没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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