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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探险案——最终日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5月31日|分类:刑事辩护 |546人看过

小编说

洞穴探险案讨论的最终日,在今天,将会有两位法官继续陈述他们的观点,案件判决究竟会不会有所逆转呢,请大家拭目以待。


戈德法官:契约与认可


威特莫尔当成了目标在这场谋杀事件中被当成了目标。在场的其他四个人通过暴力使其服从他们的意志,服务于他们的利益。威特莫尔的同意或者不同意遭到了轻视、忽略和蹂躏,他不被看做平等的一方。当这种暴行以性行为的方式表现时,就是强奸,以故意杀人的形式表现时,就是谋杀。


所以,让我们从同意可以撤回的原则开始讨论。威特莫尔撤回了加入抽签的同意,但探险者们为他掷骰子时,他并没有认为骰子被做了手脚或者投掷时有舞弊行为,他也没有这么说过,但这只表明他同意了掷骰子的公平性,而没有同意重新加入之前的那项协定。这对他的同伴们没有产生什么影响,他们杀死了威特莫尔,仿佛他己经同意了似的。


如果不是为了获得群体中每一个成员的同意,探险者们为什么要花那么多的时间讨论抽签的数学问题?即使如斯普林汉姆正确指出的,同意不是对谋杀的抗辩,对探险者们来说同意显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假如这样,他们还有什么借口忽略威特莫尔的异议?威特莫尔的不同意对本案没有实质意义,并非因为同意是对谋杀的一种抗辩,而是因为,除非探险者们双手清白地走进法院,否则他们就不能主张紧急避难抗辩。我们的同情感几乎取决于他们双手的干净程度,而判决他们无罪的公平性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那种同情感。


我依然相信遵守法律的义务并非建立在某种神秘的道德义务之上,也绝不是奠立于主权者的某种神圣权利之上,而是建立在我们遵守它的承诺上面,尽管这种承诺可能是默示的。所以我认为被告有罪。




雷肯法官:严惩犯罪的必要性


如果刑法的首要社会功能就是保护公民们免受犯罪所带来的伤害,那对心理免责事由的继续承认会加剧问题,而不会有助于问题之解决。

 

特朗派特法官认为紧急避难与这一案件毫不相干,探险者们的罪名成立,这一结论是正确的,但是得出这一结论的理由却是错误的。他争论说,谋杀罪的紧急避难抗辩与生命的尊严不一致,但即使确乎如此,这种意见也仅适合于到布道台去宣讲,而不宜在法院发表。紧急避难之所以与本案毫不相干,其理由在于,即使本案中的杀人行为极其必要,纽卡斯国惩罚那些杀人者也是合理的。斯普林汉姆法官恰切地描述了紧急避难的一项法律功能,即它否定了犯罪意图。这使它成为一个免责事由。在我看来,它也可能是一个正当理由,证明被告人选择了较轻的罪恶。紧急避难可以同时是这两种,去争论它到底是哪一个,就好像它只能是其中之一,既徒劳无益,又偏离问题之关键。就其否定了犯罪意图而言,我们可以把紧急避难称为一种“心理抗辩”。在本案中,它确认该被告缺乏立法机关所欲惩罚的心理状态。因此,如果被告主张紧急避难,那就承认了他实施了立法机关欲禁止的行为。

 

现在的问题就是,如果一个被告人实施了一个被禁止的行为,但同时又没有一种可惩罚的心理状态,那么我们应该判决其有罪,还是宣告其无罪呢?对这一问题的惯常回答是我们应该宣告无罪,但是根植于我们社会的道德、法律和政治标准决定了,这种惯常观点有很大的问题。本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来推翻这一惯常规则,从而更忠实地遵守我们共同的标准。如果我们不承认心理的或者意志力方面的任何理由,对所有那些实施了受禁止行为的人都进行惩罚,那么我们就实现了三项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目标.首先,我们将会把大街上的危险分子一扫而光。第二,我们会缩短审判时间,让惩罚来得更为迅速且少有遗漏。第三,我们将会有力地阻止其他人做出同样的行为。无数的研宄表明,同惩罚的严厉性相比,惩罚的迅捷性和必然性在防止犯罪方面更为有力。基于以上原因,我认为被告有罪。



最后判决


唐丁法官再次表达意见:首席法官问我在听了两各位同事刚才论述的观点之后,是否打算重新考虑自己先前的主张。我想说的是,在听了这些意见后,我更加确信自己应该不参与对这个案件的判决。


由于最高法院意见不一且各种观点的论证针锋相对,不相上下,初审法院最终维持有罪判决和量刑。根据裁定,刑罚将在们00年襄月2目上午六点执行,届时死刑执行官将奉命干净利落地绞死被告人。


最终日的讨论结束,洞穴探险案的分析也到此结束,最终有罪和无罪的意见数量相同,根据法律维持原判。我相信这是原作者的刻意为之。作为法律人,我们不应该太过纠结于有罪还是无罪的判决。掌握案件背后的法学原理,合乎情理地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才是我们法律人永远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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