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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探险案——第二日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8日|分类:电信通讯 |373人看过


小编说

洞穴探险案讨论的第二天,在今天的讨论中,由于两位法官的缺席,福斯特法官再次上台发言,阐述他的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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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恩法官:忠实履行法官职责


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关于这个案件让我们来讨论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如果有罪判决被维持的话,是否应该给予被告行政赦免。在我们的政府体制下,这是最高行政长官应该回答的问题,而非法官应该回答的问题。因此,我不同意首席法官的做法,它实际上是在指示最高行政长官在这个案中应该如何做,并指出如果这些指示不被听从则会产生不当之处。这会导致政府职能的混乱。我的职责既不是向最高行政长官发出指示,也不是考虑他可能做或不做什么,在做出决定的过程中,我必须完全受到联邦法律的控制。


第二个问题是我们并不需要讨论这些人所作所为的对错善恶。这同样是个无关法官职责的问题,因为法官宣誓适用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据《纽卡斯联邦法典》第十二条A款的含义,被告是否的确故意剥夺了威特莫尔的生命。法典的准确表述如下:“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应被判处死刑。”现在我假定任何一个毫无偏私的观察者,只要乐于理解这些词的普通含义,将立刻得出结论,被告确实“故意剥夺了威特莫尔的生命”。


因此,我认为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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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迪法官:以常识来判断


这是一个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社会中如何实践的问题,与抽象的理论无关。如果按这个思路来处理本案,它就变成本法庭曾经讨论过的案件中最容易做出判决的案件之一。


我惊奇地听到这个简单的案子所引起的让人备受折磨的推理。我从不怀疑我的同事具有给每一个呈现到他们面前、需由他们做决定的问题披上条文主义模糊面纱的能力。但所有这些与这个案子到底有什么关系呢?


我一直无法让我的同事明白政府是一项人类事务,人们不是被报纸上的语言或抽象的理论所统治,而是被其他人所统治的。如果统治者理解民众的感受和观念,就会给民众以仁治。但如果统治者缺乏这种理解,民众享受到的只能是暴政。登。最大的报纸集团之一就此问题做了一个民意调查。“你认为最高法院应该怎样处理洞穴探险者?”大约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惩罚后释放。公众对这个案子的态度是十分明显的。当然,即使没有民意调查,根据常识,或者只是观察,我们也能得知,这个法庭上有明显超过半数或九成的人拥有同样的观点。


我的结论是,这些被告是无辜的,被控的罪名不成立,有罪判决和量刑必须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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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斯特法官:法律精神比文字更重要

很遗憾博纳姆法官今天无法到场陈述他的观点。在开始之前我首先要给大家讲两个案例。在联邦诉斯特莫尔(Commonwealthv.Staymore)的案例中,根据把汽车停放在特定区域超过两个小时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被告是有罪的。被告力图移开他的车,但无能为力,因为街道被一个他没有参加也没有理由预测到的政治游行所阻断了。他的有罪判决被本法庭撤销了,尽管该判决完全符合法令的字面规定。


又如,在费勒诉尼格斯案(Fehlerv.Neegas)中,有一个法令需要由法庭来解释,这个法令中“不”一词位置明显颠倒,它本来应放在法令最后,也是最关键的部分。这个颠倒在该法令后来所有的稿中都得到保留,这显然是立法发起者和法令起草者的疏忽,没有人能解释错误是怎么产生的,但把法令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来看,错误显而易见,若按此对最后条款的文义进行解释,将导致与前面所有内容不协调,并与法律序言中所阐述的目的相背离。本法庭拒绝接受该条例字面的文义解释,而是把“不”放到它明显该放的位置来解读该条款,从而达到纠正其语义错误的效果。



我们面对的法律条文从来没有依照字面意思被加以适用。几个世纪以前就确立了自我防卫杀人免责。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阻止人们犯罪。很显然,如果宣布在自我防卫中杀人构成谋杀罪,这种规定将不能起到威慑作用。一个人生命受到威胁时肯定会反抗攻击者而不管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因此,依据刑事立法广义上的目的,我们可以有把握地宣布这一法令并没有打算适用于自我防卫。同理,在本案中,被害人的行为是身处绝境中的自救,杀人构成犯罪的法令同样不适用于此种情形。


所以我坚持认为,被告无罪。

第二日讨论结束,法官的陈述过后,目前有罪:无罪判决为2:3,明日,四名被告人最终将要面临什么样的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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