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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子说·继承篇|继承者们(四)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397人看过

小编说
代位继承部分一直是不容易理解和运用的知识点,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在本文下留言或者添加我们的微信哟!




一、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三、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四、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五、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六、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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