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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8日|分类:经销代理 |481人看过

回避制度

1、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2、法定原因: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有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代理人、律师,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不正当行为的;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4、申请程序:

(1)方式:口头、书面;

(2)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5、申请的效力: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应当暂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6、回避的决定 :A、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B、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C、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7、救济:申请人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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