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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反诉?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732人看过

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销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例如,甲某基于房屋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乙某向其支付所拖欠的租金6000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乙某提出自己为甲某修缮房屋花费1万元,因此,要求甲某支付自己修缮房屋所花费的1万元,这一请求即为反诉。可见反诉具有以下特点:

1.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根据《民诉解释》第233条第1款的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即反诉是本诉的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请求,也就是说,通过反诉使双方当事人具有诉讼地位的双重性,本诉的被告同时是反诉的原告,而本诉的原告同时是反诉的被告。

2.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即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

3.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即反诉请求应当是一个独立的请求,被告可以以反诉的形式在本诉审理过程中提出,也可以以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需要注意,即使被告提出反诉,人民法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也并不改变本诉与反诉本身所具有的独立性。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与缺席判决可以独立适用于本诉或者反诉即充分说明了两者具有独立性。

4.反诉请求需要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另行起诉。根据《民诉解释》第233条第2款的规定,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可以作如下理解:第一、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第二、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三、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5.反诉时间的特定性,即反诉原则上应当在一审中提出。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根据《民诉解释》第328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人民法院则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就反诉部分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6.反诉与本诉适用的程序具有同一性,受理本诉的法院应当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应当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来源《民诉课堂笔记》 作者:杨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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