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本身并未规定员工旷工,用人单位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该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员工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旷工进行了明确约定,在劳动者违反该条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用人单位也多以此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