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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争执手推被害人致死应属过失致人死亡(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6日|分类:人身损害 |760人看过

【审判规则】 

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在楼梯平台处偶遇,并将被害人推倒跌至电梯井底部。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因行为人仅实施一般推打行为,主观上系疏忽大意,应认定行为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关词】

刑事 过失致人死亡 争执 推倒 被害人 电梯井底 抢救无效 死亡 一般推打行为 主观 疏忽大意

【基本案情】

XX系正在装修别墅工程的泥水班长,XXXX表叔,是XX叫来在该别墅工作的泥水工,工资也是向XX领取,XX系该别墅装修工程的监理。一日XX到该栋别墅检查工程进度并因装修工作产生矛盾与XX在别墅三楼发生口角,后XX下到二楼听到三楼有人骂脏话便搭话,此时一直在别墅三楼的XX边接话边从三楼下到二楼。在二楼平台处遇到正准备上三楼的XX便双手将XX一推,XX未能站稳,跌向一米开外没有护栏的电梯井处,导致XX跌至电梯井底部,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XX系重室颅脑损伤死亡,其损伤特点符合高坠。XX案发后逃离现场,于案发次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时该装修工程所属的深圳市名导领航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名导公司)尚未成立。

公诉机关以XX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XX之妻陈平格,之父高振功,之母申爱荣,之子高帆、高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认为:XX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XX当庭企图避重就轻,无悔罪表现,应从重处罚。

XX之妻陈平格,之父高振功,之母申爱荣,之子高帆、高枫诉称:XX的犯罪行为给XX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深圳名导公司是XXXX的雇主,亦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XX、深圳名导公司连带赔偿XX之妻陈平格,之父高振功,之母申爱荣,之子高帆、高枫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高帆、高枫、高振功生活费、交通费和食宿费的各项经济损失。

深圳名导公司辩称:公司于案发后才成立,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适格主体,且与XX没有直接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XX表示认罪,但辩称自己没有伤害XX的意思,并表示愿在力所能及范围内赔偿损失。

辩护人认为,XX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情节较轻。

【争议焦点】

行为人与被害人因工作事宜产生矛盾并发生口角后,在楼梯平台处偶遇时,行为人将被害人推倒跌至电梯井底部,致使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就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XX赔偿陈平格、高振功、申爱荣、高帆、高枫的各项经济损失,扣除XX已赔付的剩余部分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驳回陈平格、高振功、申爱荣、高帆、高枫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XX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本案中,XX在与XX发生口角过程中偶遇并用双手推XX,致其跌落电梯井死亡,其未有伤害或杀害XX的故意。但对XX的死亡结果存在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XX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XX的行为导致XX死亡,给XX近亲属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深圳名导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根据我国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的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单位,是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深圳名导公司在案发后才正式成立,XX当庭供认自己是XX叫来做泥水工的,工资也向XX领取,与深圳名导公司未签订任何劳动或雇佣合同,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深圳名导公司与XX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其他劳动关系,不宜认定其属于应对XX犯罪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5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来源: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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