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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否还能变更抚养权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6日|分类:离婚 |331人看过

离婚后是否还能变更抚养权?这当然是可以的,关于变更抚养权也是分为了两种方式,要是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的话是最好不过的了,否则就只能起诉到法院,让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这种情况下也就不一定会判决变更抚养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方式

(1)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一方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父母双方协议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提醒您注意——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一般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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