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段婚姻关系面临解除,夫妻之间的财产也将进行一个界定和厘清,于是就牵扯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但生活远比法条更复杂,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1月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仅有四条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条分析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为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意味着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标准,乃至人们生活常识的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将排除于司法认定范围,而这也有利于审判操作。
最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将“共同意思表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要件。基于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排除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等行为诱骗、迫使他方签字或追认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也包括了违反法律法规的举债,意味着“恶意举债”“违法欠债”将难以得到司法认定。
二、举证责任问题
按照最新司法解释,在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内,明确了夫妻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这种举证责任的明确,比起要求“非举债方”“独立承担”更加科学合理。
法条调整无关干涉私域,意在保障权利,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础,没有稳定的婚姻家庭,社会将付出高昂的成本。因此,现代法治国家对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视,以及付出的努力,要远超一般社会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