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2530120**********

  • 执业机构: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屋买卖交付后,过户登记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法院这样判!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1304人看过

   关于买受人依约付清购房款且合法占有房屋后,请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

  案例

   2006年张某继承了母亲的房产,于2008年将该房产卖给了王某,同年王某一次性付清房款完成交付。但一直没有办妥和交付房地产权证。2015年王某起诉张某,要求张某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后,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该项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案中,买受人已依约付清购房款且房屋已实际交付,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可使买受人获得圆满的所有权,此时请求出卖人办理权属登记则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此,房屋买受人依约付清购房款并合法占有房屋后,请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地产证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遂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律师点评

本案认定该项请求权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有利于解决房屋权利的事实状态(占有)与法律状态(登记)相脱节的问题,有利于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交易安全,也符合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的精神,在类似问题处理上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