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2530120**********

  • 执业机构: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小三”怎么办?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511人看过

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小三”怎么办?

 

结婚时,夫妻双方都会说忠贞不渝的誓词,就算沧海桑田、海枯石烂仍要不离不弃,可是随着社会的诱惑日渐增多,各种社交软件也在兴起,有些夫妻没有守住婚姻的底线,有了婚外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此时,配偶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案说法:

陈某因一个偶尔的机会认识张某,后张某被陈某的“傻白甜”气质吸引,不顾自己已婚的身份继续与陈某交往,交往中张某为陈某买车买房,且两年左右的时间往陈某的卡上汇款近人民币两百多万。后张某妻子将陈某告到法院,要求确认张某与陈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陈某返还张某为其购买的车、房以及两百多万元。


法院如何判决?

法院认为:张某与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且张某未经过配偶同意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擅自夫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应当撤销张某对陈某的赠与,陈某应返还车、房以及两百多万元人民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友情提示: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

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夫妻一方发现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

时,可以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章由本所律师撰写,转发请标明出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