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品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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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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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作者:尹品华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2次举报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对患有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前述规定关于执行刑期的限制。


尹品华律师系湖南人,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现任律师团队负责人,实习律师高级指导老师,法学功底深厚,在多家较大的单位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