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尹品华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07日 1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支持了全部请求,支持了年36%的利率,维护了原告的诉求。使当事人的利率得到几十万元,证据做的到位,被告毫无胜诉可能,都不敢应诉了。完胜。
法院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凌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452000元、利息13670元(计算至2016年8月5日),合计465670元;
二、2016年8月6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其中借款200000元被告按年息24%计付给原告,借款252000元被告按年息6%计付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凌某某负担。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