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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某某健康权纠纷

发布者:文灏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6日 11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原审认定的“陈××于2014年9月28日傍晚时因从陈某某家抓鸡回家途中被蛇咬伤”的事实是错误的。

事实是:陈××去上诉人家中抓鸡是在2014年9月25日,而陈××被蛇咬伤的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所以陈××被蛇咬伤而产生的损失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上诉人的主张有胡某某、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可以证实。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该事实的理由很难成立:首先,在2014年10月25日时双方就开始起冲突,并且在当天上诉人的儿子陈某,在听完陈××的讲述,一是觉得她可怜,二是误以为她真的是在捉鸡回去的路上被咬到的,所以给了陈××1000元营养费。所以,陈××2014年11月1日在湘南学院附属医院的自述不是真实的;其次,李某某的证言只能证明陈××是2014年9月28日被蛇咬到,然后在他那治疗,但并不能证明陈××是在什么情况下被蛇咬到的。再次,对于陈某的证词,不排除伪证的可能性,在只有陈某一人的证词的情况下,孤证难以认定事实。所以,原审认定的“陈××于2014年9月28日傍晚时因从陈某某家抓鸡回家途中被蛇咬伤”的事实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无因管理之诉。

原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无因管理纠纷是错误的。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第一、管理他人事务;第二、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愿意将管理所得利益归属于他人);第三、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第四、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原审原告陈××去陈某某家抓鸡的行为不是无因管理行为。

首先,陈××去陈某某家抓鸡明显是管理自己事务的行为,陈某某和陈××后来都清楚的认识到捉回来的鸡是属于陈××的事实。所以,陈××是在管理自己事务而非他人事务;

其次,陈××去抓鸡就是知道该鸡是自己的,所以难以有替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再次,对于属于自己的事务,陈××当然有法定的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对于陈××把鸡抓回去的行为,明显是有利于陈××,而不利于陈某某的。所以,对该事务的管理,客观上不利于本人,并且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三、因为本案不属于无因管理纠纷,所以,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必要费用的偿付也无从谈起。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合法,请求贵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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