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点基本的法律知识好不好?
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 冯立华律师
今天,阅读了一篇名为《保安光天化日下在岗亭内猥亵女童》的新闻。除了对涉案保安的气愤,当地法制环境的忧虑外,我发现文章的作者似乎对法律实在是不了解,出现的错误实在是多。举例三处:
一.原文第一段:信息时报讯 (记者 杨正飞 肖汉民) “女儿今天到现在都还没有小便,公安机关这样的处罚结果,我们无法接受!”2009年5月12日18时许,保安吴新强在东莞市莞城区东纵路愉景东方威尼斯6号岗亭内猥亵6岁女童小静(化名)被抓获,随后被公安机关处于15日的刑事拘留。小静的父母认为该处罚太轻,于昨日下午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检察院提起了诉讼。
点评:1.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是刑事强制措施。也就是说,“被公安机关处于15日的刑事拘留。”不是最终结果,只是司法程序中的一个手段。
2.“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检察院提起了诉讼”,检察院也可以审理案件?审判权只有法院行使,检察院无权。
二.原文:“事发次日下午,经公安机关审理查明后,涉嫌猥亵的保安吴新强被处以刑事拘留15日。但张先生夫妇对此表示不满。“我们就此事咨询了很多律师”,张先生夫妇说,吴某的行为是非常严重的猥亵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将可能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能只是拘留15天。”
点评:公安机关不能“审理查明”,理由同上,审判权归法院。也不能“处以刑事拘留15日”,理由同上。
三.原文: 广东省林德律师事务所的郭建华律师表示,猥亵行为轻重,需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来定,如果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可以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如果女童家属对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罚不满,可以向检察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诉,同时家长可以向保安或物业公司提出医疗、精神损失赔偿。
于是,张先生夫妇于昨日下午4时许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点评:这是律师的指导?大跌眼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