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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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自诉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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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克时艰· 防病亦防险

发布者:李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304人看过

?共克时艰· 防病亦防险

      

      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新型冠状病毒来势汹汹,“少出门,勤洗手”成了挂在我们嘴边的一句问候语。这个春节,没有了走街串巷的吆喝,没有了亲朋好友的欢聚,人们“被迫”宅在家里,陪伴着父母、儿女,这是一次全民“慢下来”的春节。全民关注着武汉,关注着每一则与抗击疫情相关的新闻,危难时期,我们全力以赴、共克时艰。然而,除了防病治病,近期报道的一些新闻也突显了抗击疫情期间所存在的刑事风险。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盘点近期的新闻来解读疫情期间容易引发的刑事犯罪,通过对法律规定的了解和学习达到防控风险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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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年1月27日,湖北孝感保健院内,因为医院没有药,一名男子摘下口罩对着工作人员咳嗽。

       相信这个事件曾深深伤害了公众,以及后期一系列的暴力伤医事件,都充分说明了人性的缺失和丑陋。若明知自己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是疑似病人,仍逃离医院,甚至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的人打喷嚏传播病毒,致使其他人感染,是犯罪吗?如果因为疑似患病而被要求强制隔离、自行隔离,不接受强制措施的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规定: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由此可知,若发生上述情况,哪怕不是故意为之,是过失行为,只要达到“情节严重”的后果,同样构成犯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我不是故意的”不能成为脱罪借口,疫情面前,每个人都应有担当意识,要积极配合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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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寻衅滋事罪


      疫情发生后,很多好事者出于各种心态,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造成社会恐慌。如下事件中的这则警情通报:

      1月26日,通州警方接群众反映,有网民发帖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将发帖人刘某(男,22岁)查货,该人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将供述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目前,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当前正值抗击疫情关键时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散布谣言‘制造恐慌。对此,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同时,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不信谣、不传谣,坚定信心、科学防治,齐心协力抗击疫情。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误导大众的谣言在各种社交平台广为流传,比如在非典期间就在老年人朋友圈疯传的“科普贴”,和让人啼笑皆非的“高端防疫装备”。


法律规定:

    

      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等 


      

      2020年2月1日上午,杭州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将涉案嫌疑人蔡某在其余杭塘栖镇家中抓获归案。经查,犯罪嫌疑人蔡某(32岁,杭州余杭人)经他人介绍,于1月24日从金华某口罩厂购得大量白色普通防尘口罩,无文字和标识信息,蔡某在明知该口罩不具备防病毒微生物的情况下,仍然宣称该口罩为N95口罩,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向买家发送链接,宣称该口罩“对细菌病毒、飞沫阻隔效率高达99%以上”。1月24日至今其共销售该口罩4万余个,非法所得达17万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蔡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朝阳分局环食药旅大队及高碑店派出所共8名警员,前往太原市侦办一起涉嫌销售伪劣3M品牌口罩的重大案件。该案涉及的伪劣口罩销往京、津、冀三地,数量巨大,分别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1996年12月出生),罗某某(男,1997年3月出生)。经查,该2人利用疫情爆发之机,赴山东购买假冒3M品牌口罩58万只,价值600余万元,销往京、津、冀三地,共获利58万余元。目前该2人已交由北京警方依法查处。

   

      浙江、江苏、上海等地公安机关也分别破获类似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


法律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其中“生产、销售假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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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


      在这样特殊的时期,许多人执守一线,买不到口罩,而有些人高价买到的,却是假货。有的人在危难面前挺身而出,也总有人在危难面前嗅到的是“商机”,这不,不法商贩脑子动得快,公安机关侦破的也极为迅速。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的案件就已经达到刑法惩治的“起刑点”,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个别商超的基本生活物资涨价、一棵白菜能从6元钱涨到68元,物价涨了十倍不止,口罩、提高人体免疫力的药品、消毒用品,瞬间成为市场的紧俏商品 ,个别商家也开始跟风涨价。个别商家利用大家在疫情面前的恐慌心理,扰乱市场秩序,有囤积物资的、有疯狂涨价的、打着有效防治疫情发布虚假广告的,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所谓的“祖传秘方”“特效药”, 向消费者兜售假冒伪劣药品,或发布虚假药品广告 、夸大药品和保健食品的功效,欺骗广大消费者。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个别在防治疫情期间寻找“商机”的商家,刑法中将会有很多罪名在等着你。



法律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虚假广告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刑二年。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又或者哪怕没有达到上述金额,只要在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则不论经营额是否达到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达到一万元,都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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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等




挪用特定款物达到 5000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那些手中握有各类捐赠或定向捐赠的机关们,该敲敲警钟了!



法律规定:

      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触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挪用用于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触犯“挪用特定款物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可能看到这里,会有人讲这是“临时工”干的,做为主管领导或者直接负责人并不知道啊,主管领导或者直接负责人不应该为不知道的、没有参与的事情承担责任吧?那么,如果有这样的想法,咱们接着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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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 & 玩忽职守罪


法律规定: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医疗救治、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触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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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法律规定: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触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最高判刑三年。


     那么,法条读完了,什么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是不是还不太清楚?下面我们接着为您解读。


凡是:

未按照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要求做好防疫、隔离、防护等工作的;


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拒不执行疫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

 

疫情面前,我们不能掉以轻心。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受托从事该类公务的人员责任更是重大,虽然不是公务员,但仍需履行卫生行政职能,工作人员失职后在罪名面前都是一样,该罪虽然要求一定的“身份”,但要与“职责”挂钩。当然只要认真履行职责,责任到位,按照工作规范的要求尽职,我们就能远离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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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法律规定


       在疫情期间或者将来假借生产、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生活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触犯“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特殊时期,诈骗手段也是各种翻新。有不法分子利用口罩供不应求现象,通过网络中介卖口罩,要求买家先付款后供货,结果一付款就被拉黑的情况;也有利用退改签机票骗款的、有利用大家向疫区捐款的心情冒充受赠机构接受捐赠的、有以感染肺炎为由利用亲情进行骗款的、有冒充客服骗取财物的等等情况不一而足。可恨的是有些物资、设备是捐给前线医护人员的,如果因为受骗而致医护人员或者我们的亲朋好友无法得到有效防护,损害的不仅仅是公共财产权益,更是伤害广大群众的一片热心。因此也呼吁大家,无论是个人购买还是投资,都请擦亮双眼,认真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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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



法律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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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分裂国家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法律规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二款、第105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一般人都觉得这个罪名离我们太远,之所以把这一条款放在了本文最后,是希望在疫情面前大家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看到的信息无论是什么“实验室病毒流出”还是“他国设计生化武器针对我国”之类的,都要经过自己的过滤和思考,不随意转发信息。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战胜疫情指日可待。

     在各地防控疫情的“战斗”中,感谢那些奋战在一线的医护人员、人民警察、军人、交通岗位工作人员等等,还有那些风雨无阻的外卖小哥、快递人员,是他们让我们安全地宅在家中。也提醒那些在村口拦路设卡、堆土方阻断交通、封堵武汉返乡人员的人员,杜绝那些不理性、不合法的做法,让我们举国同心,众志成城,共同赢回健康的身体、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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