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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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自诉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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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之争引盗窃260万一案,经庭审辩护获无罪判决

发布者:李海军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142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范某等人受让了某公司股权,成为某公司股东后,开始行使股东权利、经营公司。然而由于曾经的股权受让人汪某认为自己才是真正的股东,曾经持股期间经营的财产被范某等人非法占有了,在双方长达十一年的民事诉讼之后,汪某将范某等股东以盗窃罪告至公安机关,要求追究范某等股东盗窃260余万元财产的刑事责任。案件经过公安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进入了人民法院审理阶段,这将是一场面临10年以上刑期的重案。到底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5月至12月间,在未征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许可下,范某、华某安排艾某带领员工以租赁挖掘机、装载机、翻斗车等方式,开采倒运矿山矿石,将所获铁矿石盗运至某公司冶炼厂。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属于某公司矿点的矿石数量为25361吨,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对被盗窃的矿石价值进行鉴定,认定价值为2607643元。

律师辩护意见本案矿石所有权是罪与非罪的核心问题,指控被盗窃的矿石并非汪某所有,是属于公司,则本罪不成立。本案矿点的开采权不是属于哪一名股东的,而是属于公司所有。山上的矿石无论属于谁开采的,都不是个人财产,而是公司财产,依法属于全体股东所有。公诉人之所以认为举报人汪的矿石被盗了,是混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被告人行使股东权利,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甚至现场还有举报人派员进行登记的情形,本案中审计结论存在程序结论错误的情形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在案证据足以说明这是一场民事纠纷,而不是刑事犯罪。

一审法院审理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了(2019)新3101刑初918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华某艾某无罪

律师思考

股东权益之争时在私下商议民事判决不能定纷止争时刑事手段往往成了最后一道屏障通过刑事立案使得股东被关押成了解决问题的手段这也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盗窃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高发的原因之一在面临被指控时自怨自艾和自我放弃都不能解决问题用证据说话还原法律事实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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