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5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新刑终25号刑事裁定书,准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王某撤回上诉,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生效。王某涉嫌7728456.54元诈骗案判处六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王某,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某银行大堂经理。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以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诈骗罪批准逮捕。公诉机关指控王某以帮助客户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7728456.54元用于个人投资,取现,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辩护人提出,根据王某与利息受害人之间长达多年的委托理财关系,王某给予受害人的利息明显高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受害人应当明知存款并不在银行内流转,王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而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表现形式;王某自愿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交待涉案情况,无逃离、拒捕等行为,符合自首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一审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及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入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