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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组织验收,暖气漏水谁之过?

发布者:邓成卓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0日|分类:消费权益 |311人看过

  未及时组织验收,暖气漏水谁之过?

  因认为B公司延期竣工,且所施工的散热器发生漏水,给楼下单位造成了严重损失, A公司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由,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B公司赔偿损失262801元,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9000元。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B公司给付A公司延期竣工违约金5000元。

  原告诉称

  原告A公司诉称,其公司和B公司于2016年8月签订《散热器及管道安装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期限为2016年8月13日至2016年9月14日,工程造价为75000元,同时还约定了相关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之后,B公司进场安装散热器,到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仍未竣工。2016年11月17日凌晨,B公司安装的散热器发生漏水,给楼下单位造成了严重损害,公司对楼下单位的损失进行了赔付。经查,漏水原因为B公司擅自更改设计且擅自从市场购买散热器配件补芯接头,因该补芯接头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破裂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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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辩称

  被告B公司辩称,第一,其公司系严格按照散热器安装设计图纸施工,并无擅自更改设计,补芯接头也是公司从市场上购买的合格产品,有检验报告佐证。

  第二,关于延期竣工违约金,双方于2016年8月13日签订合同,2016年8月20日公司才取得施工图纸,方才允许进场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A公司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

  第三,A公司故意不对工程进行验收,以达到免费使用散热器同时又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目的。

  第四,A公司在涉案工程未通过验收之前,擅自打开两层散热器总截门,是补芯接头断裂漏水的直接诱因。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未通过验收前,A公司擅自使用造成损坏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工程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除外。其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撤离施工现场,撤离时二、三层总截门处于关闭状态,因此,在其撤离之后因A公司擅自打开总截门导致漏水的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综上,其对于本案不应承担任何的损失赔偿责任。

  审理中,A公司未就其提出的多次让B公司进行暖气片调试之主张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16年10月30日全部安装完毕之后,暖气的总截门处于关闭状态。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散热器及管道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于工程竣工后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验收通知后一周内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

  庭审中,A公司表示从未接到过B公司的验收通知,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并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工程于2016年10月30日即全部安装完毕,但直至2016年11月23日才进行打压试验。因验收合格系B公司获得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故在此情况下其不及时通知A公司组织验收以尽快获得剩余工程款,与常理不符。故A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A公司在明知涉案工程已经完工的情况下,未及时组织验收,是导致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

  此外,A公司自认在10月30日安装完毕时,暖气总截门是处于关闭状态的,其虽主张之后B公司来进行过多次暖气调试,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在没有证据证明暖气总截门系B公司打开,且在完工之后亦未及时组织施工方进行验收的情况下,A公司应当对其擅自使用暖气的行为所导致的漏水之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因B公司完成全部工程的时间确实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违约,A公司据此要求B公司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之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数额,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约情形、B公司在合同履行之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等因素酌情判定。最后,法院判决B公司给付A公司延期竣工违约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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