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成卓律师

  • 执业资质:15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为照顾员工面子不写真正解除理由,小心吃大亏!

发布者:邓成卓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43人看过

  为照顾员工面子不写真正解除理由,小心吃大亏!

  案情概述

  2015年3月,李某经朋友介绍应聘至某园林绿化公司,负责某绿化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月工资为5000元。工作期间李某擅自更换苗木品种,导致绿化不达标,给单位造成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某园林绿化公司决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11月,公司向李某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为因项目施工暂停,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特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2月,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园林绿化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

  争议焦点

  李某认为,某园林绿化公司因项目停建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某园林绿化公司辩称,公司决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理由系因李某的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数十万的经济损失,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之所以没有写明真实理由是为了顾及李某的面子,所以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为,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加盖的某园林绿化公司的印章真实有效,应认定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也签收了该通知书,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对双方均应发生效力。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应以该通知书载明的内容为准。

  某绿化公司虽辩称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理由系李某的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仲裁委未予采信。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延伸

  以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为标准,可以将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过错性解除和无过错解除。过错性解除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案例的审理告诉我们,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需写明,尤其是对于过错性解除,用人单位要写明解除的真实理由,同时还应当做好劳动者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的收集及保存。

  来源:文章为转载,侵权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