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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玩耍扎伤眼,学校有责赔偿有保险

发布者:邓成卓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6日|分类:人身损害 |330人看过

学生课间玩耍扎伤眼,学校有责赔偿有保险

2018-05-16  邓成卓律师 13099930139

法律常识

小学生在学校嬉戏打闹难免会受到伤害,很多学校都投保有校园责任险,一旦发生事故,学校和学生都有了一份保证。


近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学生在校园内玩耍受伤害民事赔偿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小胜法定监护人杜某赔偿原告小浩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各项费用的20%即7767.298元;被告路庄小学赔偿原告小浩精神抚慰金6000元的80%即4800元;被告人寿财险公司赔偿原告小浩除精神抚慰金外各项损失的80%即26269.192元。


案情:学生课间玩耍扎伤眼


小浩与小胜均系扶沟县路庄小学学生,2012年11月1日下午第二节课间,小浩、小胜与其他同学在玩“打胶卷”游戏过程中,小胜用扫帚碰到小浩左眼,造成小浩左眼受伤。小浩先后在扶沟县人民医院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小浩于2013年4月7日经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左眼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路庄小学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期限自2012年9月14日至2013年9月13日),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450万元,其中每人赔偿限额为30万元。


法院判决:学校有责赔偿有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并造成伤害的,侵权人依法应予赔偿。小浩系在路庄小学就学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路庄小学虽提供有安全值班记录、小学生安全教育讲座、学生安全协议书等证据,但不能充分证明其在管理上已完全有效落实及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故路庄小学在教育、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小胜作为直接侵权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其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因路庄小学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保险,故人寿财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就路庄小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直接向小浩赔付。按照路庄小学与人寿财险公司保险合同的约定,人寿财险公司不赔偿精神抚慰金,故小浩的精神抚慰金应由路庄小学及小胜赔偿。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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