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而且呈现出持续走高的趋势。离婚--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甚至是年轻人追求的一种时尚。随着社会节奏的不断加快,人们对生活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现代的生活追求越来越前卫,且人们现在的受教育程度也在明显提高,对法律的了解也越来越深,从而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尤其体现在现在一些婚姻家庭方面,特别是一些女性身上,由于上述种种因素造成了现在离婚率不断攀升。
婚姻家庭是人类有史以来的第一个社会制度,她为繁衍人类、稳定和发展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连年上升的离婚率及其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关注,有关离婚状况研究日益活跃起来。本文侧重于描述当代离婚的总态势和特点,确认具有高离婚风险的人口群体,分析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并提出消除现代婚姻中不稳定因素的基本思路。
一、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一)离婚的概念
现在离婚群体在不断壮大,随着社会的进步,生活水平的提高,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多彩的生活环境也为离婚现象在无形中创造了条件。那么离婚究竟是指什么呢?它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离婚的特征
1.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男女,即必须是具备结婚的必备条件的男女,只有这样的婚姻关系才能是合法夫妻。
2.离婚的时间,只能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办理离婚。如,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则婚姻关系已经终止不能再离婚。
3.离婚的前提,只有男女双方存在着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办理离婚。离婚是对合法有效的婚姻的解除,凡属违法婚姻的不得按离婚办理。
4.离婚的后果会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从而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二.我国现行的离婚制度
(一)登记离婚制度
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登记机关认可既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在我国有习惯称之为协议离婚,两愿离婚,合意离婚。也就是说在双方自愿离婚时登记机关就此情况准予离婚,而这种现象也导致了像一些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生活失去信心甚至无法继续生活等现象,这些现象也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对于协议离婚的双方登记机关要进行认真审核,对于不适宜离婚的双方进行调解。
(二)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三)离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既要以书面形式完成相互之间的协议,且要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对财产分割公平公正。不得以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协议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登记离婚。即离婚时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3.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在中国内地办理。这体现了属地原则,即在中国结婚的夫妇必须在中国内地办理离婚手续,不得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办理。
三、离婚率高的原因
现在离婚率不断攀升,不仅体现在一些大中城市,同时也体现在农村等一些地区,而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有婚姻基础的不牢固,婚后感情的不和谐及一些社会和个人等一些因素造成的。
(一)婚姻基础
现在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市仍然存在着媒妁之言的传统,尤其是在农村十分明显,而绝大部分婚姻不仅仅要有这些基础和爱情,而且还受到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的影响,因为在我国结婚它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同时也是两个家庭的事。
婚姻基础,就是看当事人双方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还是他人强迫包办的;是经过充分了了解,认真考虑而结合的,还是由于某种原因草率结合的,还是夹杂着不纯的思想动机,为了达到某种不正确的目的而结合的等等。
而现在离婚的原因往往是因为结婚前彼此不够了解,婚后才有了基本的了解,发现并不是自己理想的婚姻,所以选择离婚来解脱自己,尤其体现在现在的“闪婚族“和一些父母包办的婚姻身上。
(二)婚后感情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并且对婚姻的期望值过高,造成对婚姻的不满,这种现象尤其体现在现在一些“闪婚一族”身上,恋爱时期看到的多是对方的优点,婚后则严重相反,把对方所有优点都吞并,只看到对方的缺点,且总是爱与别人的妻子或丈夫作对比,致使对方从身心上受到打击。婚前,男人被自己女友的外表所吸引,认为女人大手大脚的花钱,说明她懂得生活,经常是会花钱的人,才会挣钱,而婚后,男人则认为女人大手大脚是一种浪费,是不懂得勤俭持家过日子的人。婚前,女人不会做家务在男人看来是一种“富养女”的现象,而婚后,女人不会做家务则被男人认为是一种极其笨拙及愚蠢的行为。婚前,男人为女人花钱从不问用途,婚后,男人规定好了女人花钱的用途。在一些女人眼里认为自己选错了人,所以经常不顺心,从而加剧双方矛盾的激化。
人们的婚姻生活有一个词经常提到,那就是“七年之痒”什么都有它的保鲜期,婚姻也有它的保鲜期,一旦过了这个保鲜期,人们就认为在一起生活就十分乏味,并且彼此会变得斤斤计较,会缺乏彼此的信任,且宽容度及忍耐度都大大减少了。
在农村并且还存在着一些封建因素,例如,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一些思想,如果一个女性不能为这个家庭传宗接代的话,那么她的地位就明显降低,甚至得不到尊重,并且现在国家推行了计划生育政策更是让这些思想加剧,在一天天的压抑的环境中,有的一些教育程度较高的女性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再这样生活下去,所以就提出了离婚。
婚后不像恋爱时期什么都不用考虑,他要考虑到一些现实的问题。在恋爱阶段,某些青年男女憧憬富于诗意的浪漫爱情,从而形成对婚姻生活得过高期望值。“情人眼里出西施”,或者为了取悦于对方而有意无意的掩饰自己的某些缺陷,因此,恋人的形象往往是经自己的理想所美化、升华的幻想。婚后,随着在生活琐事中双方的互动频度和了解深度的递增,经常会发生口角、矛盾。一些丈夫固守传统家庭角色而厌倦家务劳动,他们对妻子的温柔、细腻、顺从的期待仍不亚于父辈;而一些妻子往往也忽略角色性别差异,为角色的分工不平而斤斤计较。这种双方思想距离和心理冲突,使有的夫妻产生某些失落感甚至受骗感,婚姻期望彻底幻灭。所以不仅恋爱时期需要认真经营,婚后感情更需负责任的经营。
(三)离婚的根本原因
离婚的根本原因又分为离婚双方的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
1.离婚双方的个人因素
(1)个人思想观念的改变。婚姻一直是国人心目中的人生大事,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和现状却在传统与现实的矛盾中不断变迁。近几年来形成的“超脱”婚恋观,网恋、一夜情、“闪婚”等现象不断出现。而主要集中在年轻人身上。这是由于这个年龄阶段的一些特质所决定的。这个年龄阶段的女性接触新鲜事物的机会多,模仿力强,社会道德观念不高,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很多新新人类,现代社会的恋爱、婚姻更多的是一种个人行为,自己感觉更重要,如果不合适就散伙,快结快离,互不拖累。婚姻观念比较单薄,在对待离婚上态度不慎重而导致离婚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2)草率结婚导致婚姻品质的下降。随着现代思想观念的解放,婚前性行为增多。未婚先孕呈直线上升。双方在一时冲动没有准备时怀孕,会导致强迫结婚。这样茫然结婚使得婚姻变得很牵强,因为也许对方在思想、性格、习惯方面并不适合你;也许她并不是你理想中的对象;也许小孩会是你们生活中的负担,种种不良因素为婚后的不幸埋下了种子。而且未婚先孕往往表现为闪婚,即双方从认识到结婚很可能不超过半年,这样草率的结合为日后的离婚埋下隐患。
(3)相互了解性格脾气不和。在现在的农村由于是中间人介绍而且互相见面的机会很少,相互没有很厚的感情基础,有的还保留着相亲、下聘、给彩礼等习惯,而且彩礼数额也相当“可观”在结婚前男方父母东拼西凑把彩礼凑齐,结婚后生活困难,俗话说:“贫贱夫妻百日哀”。夫妻间也会因为生活中琐碎的小事儿而大打出手而使婚姻无法维持。
(4)家庭暴力日益增长,使得婚姻难以维系。家庭暴力是家庭生活中最危险的“杀手”,在婚后由于一夜情、第三者、经济问题、心理变态等而对对方使以暴力,它对婚姻的危害是致命的。家庭暴力还有一种在家庭生活中常常发生有容易被忽视的形式,那就是冷暴力。即夫妻双方在生产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如恶语中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等。这些表现形势使得双方的交流沟通变得越来越困难,最终导致交叉线变平行线,走向离婚的边缘。
2.社会因素
(1)家庭功能的改变,家庭的重要性减少,聚合力减弱。在传统社会中,家庭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封建组织。它提供了社会教育、宗教、娱乐、经济、性节制等功能,人们对家庭的依赖程度很高。随着社会观念和意识形态的不断转变,在今日高度分工的社会,家庭的多样功能已逐渐为社会其他的制度所取代,人们对家庭的依赖变得越来越少,不少人仅把家庭看成个吃饭睡觉的地方。家庭的重要性不复从前,同样会导致离婚率的提高。
(2)离婚法律手续的简化,导致离婚率增加。从2003年10月1日起,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手续相对简化,办理离婚手续不再需要单位开具证明,符合条件的当天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以前很多人没有选择离婚主要是因为手续的繁琐,而且在法院办理也有好多相应的程序,现在手续简化后再也不想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这也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原因。
(3)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我国法律没有一个完整的配套规定。对损害赔偿的范围、数额都没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赔偿,我国规定了可以有相应的补偿,但没有一定的标准,实际操作很难。只规定配偶有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没有规定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这对于仍想维护现有的婚姻关系的受害者配偶方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婚姻的继续维持。
(四)离婚率高的具体原因
1.生产力的发展,经济体制的转变引起婚姻观念发生转变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的转型,利益的分配制度变化。从而使人们感觉压力大,心情烦躁,引起人们观念上的变化,也因此人们对婚姻的认识由原来的“男主外女主内,相夫教子”传统观念转变成为追求爱情真谛,我的青春我做主,浪漫刺激的婚姻生活,由于感情的不稳定,夫妻双方一旦有一点矛盾就容易离婚,且现在生活节奏加快,就业竞争激烈,工作压力大,人的心情极易烦躁,因而引发家庭矛盾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
2.感情基础脆弱,婚姻经营时间短促
部分年轻男女婚前对婚姻期望值过高,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双方还没建立感情基础的情况下,草率结婚。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闪婚”。婚后夫妻感情逐渐趋于平淡,双方的缺点不断暴露出来,随着现实和一些家庭琐事等不和谐因素增加,日积月累产生矛盾,夫妻双方不能很好的处理这些问题,且相互没有了宽容之心和忍耐之心,最终只能靠离婚来解决这些问题,使彼此解脱。
3.长期外出务工,产生距离,感情慢慢变淡,致使最后离婚
一些农村男女经介绍人介绍或者打工认识草率结婚。婚后为了维持生计一方外出打工,另一方留守家中。由于长时间两人两地分居,常在外打工的一方看到了外面的的精彩世界,心中不免产生了不愿再在家生活的念头,而另一方则在家里整天围着锅台、老人、孩子转,且双方长时间的不沟通和不联系,造成了双方在思想和观念及看问题的态度上有何很大的差异,感情慢慢淡化,从而导致了婚姻无法维持下去的原因,只有离婚才能走出这样的困境,所以彼此选择了离婚。
4.家庭暴力也是造成婚姻终止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家庭中,大男子主义严重,丈夫认为打骂自己的妻子是很正常的事情别人无权干涉。妇女在家中常常受到压迫,随着现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及人们对法律的不断了解,使人们对保护自己权益的观念不断增强和现在妇女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妇女不再受压迫,并且现在一些年轻一代的女性社会地位及经济地位得到提高,不再是以前的家庭主妇类型。他们有了自己的经济来源,不需要再依靠自己的丈夫生活,当自己身心遭伤害时,可以理直气壮的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一段不美满的婚姻。
5.婚外情的不断增加,导致家庭不断破裂
在生产力及社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人们不仅仅只是要追求身体获得一种满足,更重要的是追求一种丰富的生活质量,不仅想要物质上的还追求精神上的,有些人对婚姻家庭观念就发生了一些偏激认识,如一些“包二奶”现象即所谓的“第三者插足”。这些因素的不断增加导致家庭关系的不断恶化最终家庭破裂。
6.一些酗酒,赌博现象严重致使家庭关系恶化
在现在一些家庭中,常常存在着丈夫是个酗酒者或者赌博者,家庭纠纷往往是因为每次的酗酒和赌博而起,并且这其中还有双方父母的参与更是很难说明白,并且这些现象也给下一代造成了极大的坏的影响,在多次无法劝解的情况下双方选择了离婚。
四、解决对策及高离婚率问题的分析
对于上述的种种原因,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尽量减少这些现象的出现,因为只有构建一个和谐的家庭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而对于这些我认为:
第一,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主要是相关部门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尤其是《婚姻法》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夫妻双方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促使双方创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同时也为构建和谐新社会作贡献。
第二,大力发展生产力,促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和谐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大力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建立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保障有力,运行规范的农村经济,不断激发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减少农民工的远处流动,避免留守妇女儿童在家的现象。
第三,提倡对离婚案件的全面处理,防止夫妻因一时的冲动而轻率离婚。现在生活的快节奏使许多夫妻工作繁忙,从而导致两人沟通时间不断减少,相互之间矛盾增多,又不愿和父母朋友沟通从而心理上有压力,相互之间经常冷战,最终走向离婚这条路,所以希望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全面了解以防双方是因为一时的冲动而造成不想看到的结果。加大社区的心理辅导室工作。
第四,建议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加大过错方的赔偿力度。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这一条也充分体现了要加大对有过错一方的制裁。
第五,建议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加强对无过错方的保护。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1]这一条也充分说明了我们应该加大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对于上述几点建议我认为鉴于我国潜在的高离婚增长趋势,提出消除中国现代婚姻中不稳定因素的基本思路是必要的。首先,应该对在改革开放背景下的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动进行积极的引导,通过建立各种有效的社会机制,趋利避害,使这些观念的变革更代表先进的主流文化,更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更有利于在提高婚姻质量同时,稳定现有的婚姻家庭制度。其次,更注意加强婚姻法中对离婚事件处理原则的可操作性,建立能够集体衡量和评估“感情确已破裂”的指标体系,防止有人玩弄感情把戏达到不能被社会接受的目的,特别要注意在保护离婚权利的同时保护不正当离婚受害者。最后,要树立离婚是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的现代观念,尽可能动用社会的一切力量,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行为对社会对家庭对当事人特别是对婚生的孩子的负面影响,努力避免离婚后遗症。与此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让离婚当事人能够较快的组织更为理想的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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