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游小强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3日 64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及经过:被告黄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原告发生刮撞,致原告受伤和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支队认定,被告黄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2天,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十级伤残。
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33465.5元。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黄某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的经过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我一共垫付了14636元,护理费4100元,生活费500元,医药费、拐杖及座椅、水垫,都有票据。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后,垫付了医疗费,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已经由保险公司赔付完毕,原告垫付的已经赔给原告了;原告请求的具体赔偿项目过高,原告的具体赔偿项目待举证后进行答辩;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用,医药费在医保范围内赔付。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某驾驶小轿车与行人原告张某相撞而致伤原告,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应承担原告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有:
1、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75015.5元。
2、残疾辅助器具费(捌杖等)239元(被告黄某支付)。
3、护理费7740元(被告黄某已付4680元)。
4、交通费500元。
5、误工费18000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本院酌定)。
7、医疗费9714.31元(含门诊药费,不含记帐联金额83元,系被告黄某支付)。
8、住院伙食补助费2340元(被告黄某支付500元)。
9、后续治疗费8000元。
10、营养费1200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125748.81元。其中,伤残项下损失共有104494.5元,未超过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分别赔偿给原告99575.5元,赔偿给被告黄某4919元。本次交通事故中医疗费项下损失为21254.31元,已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限额,因被告保险公司已将交强险限额在原告第一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中作出了处理,故该医疗费项下损失中的医疗费损失9714.31元,按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应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20%,即扣除1942.86元,由被告黄某自己承担,余下医疗费项下损失19311.4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11040元,赔偿被告黄某8271.45元。
(三)裁判结果
1、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责限额范围内和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营养费损失计人民币110615.5元。
2、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被告黄某垫付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计人民币13190.45元,被告黄某自行承担非医保用药损失人民币1942.86元。
3、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6元,减半收取1068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三、律师观点
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针对侵权人承担部分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再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在生活中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和抢救伤员便于交警部门正确认定责任事故,应要求交警部门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肇事司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免得因报案不及时,而被保险公司作为不予理赔的理由。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如急救费发票、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营养费发票、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等,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对于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来说,对于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额,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支付受害人的各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