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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作者:廖声禄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87次举报
2021-08-11

挂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现实生活中,挂名股东是很常见的社会现象,所谓“挂名股东”是指在各种形式的公司设立或者股权转让中,自己不出资,也不参与公司管理,只是替实际出资人挂名的股东。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往往是家属、亲戚、朋友,碍于情面或得到部分利益(以为什么也不干,还能躺着赚钱)而去做一名挂名股东。殊不知,挂名股东不但不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却存在当公司资不抵债时,挂名股东要在实际出资人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如何退出不做挂名股东以及继续做挂名股东时如何规避风险,本文一一为大家阐述。

一、法律风险

01、对内风险

挂名股东作为登记注册的股东,对外具有公示效力,但是挂名股东不出资也不参与管理,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享有的实际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02、对外风险

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权利,而且要对公司债务在实际出资人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一章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工商登记的股东信息是“挂名股东”,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因此不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如何约定,均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挂名股东要在实际出资人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出机制

挂名股东是不能单方面强制退出公司的,但可以将股份转给实际持有的股东或者实际持有股东委托的其他人,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与接受股份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作出修正案,变更股东名单,之后去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手续。

三、如何规避风险

挂名股东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只能通过与实际出资人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好责任,来保护自身利益。一份完整、明确、有效的代持协议能够保证挂名股东在向第三人赔偿后,向实际投资人进行追偿。因此《股权代持协议》至关重要,协议的起草更需要专业律师的指导。

四、法律依据

《公司法》:

28条 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0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63条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4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5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6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8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廖声禄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7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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