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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哪些

发布者: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466人看过举报

?        ?侦查活动中辩护律师的权利有了解案件情况、核实证据权、不被监听权、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保密权等权利。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指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一、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提供辩护。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可以了解案情及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三、除了特殊案件,其他案件均有权同当事人会见、通信,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四、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五、有权要求调取证据和自行收集证据,有权申请证人到庭。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六、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有权对是否应当逮捕发表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七、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八、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书面意见。

九、侦查终结公安机关有义务通知律师,以便律师跟进案件。

十、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并提出复议。

十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控告、申诉。

十二、作为代理人与受害人或其家属就民事赔偿进行协商、和解,并争取获得受害人或其家属谅解。

律师补充:

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诉讼权利: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2.接收出庭通知书的权利。

3.阅卷权。

4.会见和通信权。

5.调查取证权。

6.申请取保候审权。

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

8.质证权、申请权、辩论权。

9.非独立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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