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俊|时间:2021年01月16日|28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郑X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系同组村民,且相邻居住。郑X认为刘X家新建的厕所正对着村里分给其家的宅基地及门前的场地不吉利,曾找村组干部反映要求刘X拆除未果。2019年4月19日15时许,郑X路过刘X家厕所时,见四周无人,便掀厕所房顶上的石棉瓦片。刘X见状跑过来拽住郑X衣服予以阻止,后被绊倒在地。郑X对刘X腹部和右腿各踢一脚,刘X仍未松手,郑X继续沿厕所围墙拆除石棉瓦片。郑X的妻子覃X闻讯赶到,和郑X一起将刘X拉开。2019年6月13日,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X外伤致其右膝半月板破裂属实,其右膝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8月1日,郑X在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襄阳市公安局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东津派出所投案,交待了伤害刘X的事实。
另查明,刘X于受伤当日到襄阳市中心医院治疗,2019年4月22日办理入院手续,同年5月6日出院,共计住院17天,出院医嘱卧床休息两月,共花医疗费16139.3元。
一、被告人郑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郑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25822.62元,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