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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中有关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2019年06月08日 | 发布者:覃健 | 点击:40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nbs

    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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