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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设置“违约陷阱”故意拒收租金,承租人该怎么办?

2019年04月13日 | 发布者:覃健 | 点击:49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在租赁合同纠纷中,违约的一方多是承租人,常见的违约情况是承租人拖欠、不支付租金。通常租赁合同中都有“承租人如果延期交付租金达多少天以上,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约定,即使未有这样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

在租赁合同纠纷中,违约的一方多是承租人,常见的违约情况是承租人拖欠、不支付租金。通常租赁合同中都有“承租人如果延期交付租金达多少天以上,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约定,即使未有这样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当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时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足额交付租金,现实中当出租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比如期限较长的租赁合同,出租人为提高租金,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或者租赁期限未满出租人想解除合同的等,出租人很多时候都是采取各种躲避的手段不收取租金,故意造成承租人违约的事实,从而可以名正言顺地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这种情况下,出租人不收取租金,对承租人是个危险的信号。当出租人故意拒收租金,承租人该怎么办?

1、承租人可以用提存来对抗出租人不收租金的陷阱。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当承租人遇到出租人设置“违约陷阱”时,可以到当地的公证处办理提存的手续,提存后应当通知出租人。假如因某种原因不能或不便办理提存,承租人也一定要收集自己主动要求交租金而出租人拒收的证据。如,向出租人邮寄告知函或打电话、发送短信,内容是要求出租人与自己联系、收取租金,否则将把租金向公证处办理提存等,同时要保留好邮寄书面凭证、电话录音、短信记录。事实上,如果承租人能够收集到出租人拒收租金的书面证据就最好了,承租人才能避免违约的窘境。

2、事先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以每月或每季度向出租人的银行账号直接转账或汇款的方式支付租金,到时间就可以直接向出租人的银行账号转账或汇款,而不需要出租人的配合。

3、事先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出租人无故拒收租金,承租人不构成违约,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出租人变更收取租金方式、联系方式须书面告知承租人,否则造成承租人无法向其支付租金不属违约”等,现实中要防止出租人采取将其用于收取租金的银行账号注销、变更联系方式、更换住处等等使承租人无法支付租金或无法联系、找到出租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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