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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覃健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4日|分类:消费权益 |1816人看过

案例:

   周某因左眼疼痛到某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其患有“左眼复发性结膜囊肿”,要手术除。周某在该医院接受了左眼脂肪摘除术,出院后,周感到左上眼下垂,不能睁眼,到另一家医院就诊后,医生告知其左上眼是手术后的发症。某认为,医院在手术前向自已告知术后可能出现并发症。以致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遂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失。而医院以是正常的并发症为由拒绝赔偿。那么,该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医院医务人员的行为明显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揩施及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意。如此,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医院并没有将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告知周某,使其丧失了手术选择权,故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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