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人咨询说:“我们几个业主,因工程停工、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起诉解除合同,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却拿不回购房款,问怎么办?”
我说:“你此举是适得其反,把自己的第一优先顺位降至最后。只能期待开发商东山再起时退你购房款了。”
购房人为买房倾尽所有,实属不易,由于认知、掌握信息等方面的差异,买房前不可能了解得十分透彻,加之建筑工程工期长,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谁都不能确保一定能如期顺利交房。如果您遇到楼盘烂尾时,采取应对措施前一定要头脑清醒,考虑周全。
工程停工,说明开发商资金链出了问题,不能按约定支付进度款给承建商。此时购房人想解除合同,如果不能办妥解约手续就马上拿回购房款的话,不论协商还是诉讼解约这一步就无需考虑了。解约对购房人而言是百害而无一利,反倒是帮了开发商。
依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依以上批复,解除购房合同前,以居住为目的的购房人的债权请求权具有最高优先顺位。
现实中,房地产企业破产清偿顺序是这样的:
1 | 消费购房人交付房屋请求权 |
2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
3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4 | 劳动债权(含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5 | 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
6 | 所欠的土地出让金或增容费 |
7 | 抵押债权 |
8 | 无抵押债权(含判决支付的款项等) |
如果解除购房合同后,购房人的债权人顺位则从最先降至最后(普通债权人)。
现实中赢了官司,但最终拿不到钱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样的诉讼毫无意义,花钱走了个程序,打了个寂寞。如遇到逾期交房的,可起诉请求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但不要一开始就诉请解除合同,这一步永远放到最后,这是不得已的最后选择。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