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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私生子,是否能成为妻子的法定继承人?

发布者:孔民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273人看过


案情介绍:

孙华和妻子李兰1980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1987年,孙华和李兰抱养了一个出生不久的女孩,取名为孙慧。2012年,孙华在外出经商过程中,和案外人刘玲生育一女取名孙莹。面对老公的背叛,李兰悲痛至极,不久后,李兰得了尿毒症。2016年4月,李兰立下公证遗嘱,将三套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死后由唯一的女儿孙慧继承。半年后,李兰因病去世。2017年7月,孙慧起诉父亲孙华和外公李品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李兰的遗产。孙华则认为,孙莹也是李兰的法定继承人,孙莹和李兰生前构成继女和继母的关系,李兰2016年的公证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孙莹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属于无效的遗嘱,李兰所有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争议焦点:丈夫的私生女是妻子的法定继承人吗?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多次走访李兰生前的邻居、社区民警以及孙莹的生母刘玲,并作出调查报告。经当事人质证,最终法院认定李兰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没有抚养孙莹的能力,也没有抚养孙莹的意愿。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莹并非李兰的养女,也不是李兰的继女,因此孙莹并非李兰的法定继承人,公证遗嘱合法有效,遂判决支持了孙慧的诉讼请求。

 

京创解读:

 

我国现行法律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该案中,孙莹并非李兰的亲生女儿,那么就要判断孙莹和李兰是否构成拟制血亲。首先,孙莹并非李兰的养女。双方并不满足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也没有办理收养登记。其次,孙莹也并非李兰的继女。孙莹为孙华与李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非婚生育的女儿,孙莹的生父母均健在。李兰因病没有抚养孙莹的能力,也并没有抚养孙莹的意愿。所以即使孙莹与李兰曾经共同生活,也不可能形成法律上继子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孙华在与李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共同生活生育子女,违反了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如果认定孙莹是李兰的法定继承人,等于变相鼓励违背夫妻之间忠实义务,不仅违反了婚姻法基本原则,亦将极大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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