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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年前出卖老宅,房屋涨价后反悔

发布者:孔民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4日|分类:房产纠纷 |466人看过


案情介绍:

1980年,王鹏夫妇打算卖掉住宅房屋,赚点钱。 (1986年颁发宅基地证)经多方打听,田女士与王鹏夫妇取得联系并协商买房事宜。19811,王鹏夫妇(城镇居民)与田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有中证人签字,约定将上述房屋卖给田女士,价款6000元。在田女士付了钱后,田女士一家以及田女士的哥哥一家人都搬到了这所房子里居住。 然而,让王鹏没有想到的是房价接连上涨。看着翻了好几倍的房价,王鹏坐不住了,越来越后悔当初卖房的举动。 2018年,王鹏夫妇以田女士是城镇居民户口、无权购买农民宅基地房屋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查明田女士确系城镇居民户口,而王鹏夫妇是农村户口,该房屋是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发布日期为1986年6月25日,实施日期为1987年1月1日,未明确规定该法具备溯及力,即对实施日期之前的土地交易行为不具备约束力。在本案中,房屋买卖交易并签订契约发生时间在1981年1月,当时房屋交易习俗是双方自愿交易并签订卖房契约,几个中证人签字即可。可见,当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一户一宅、禁止城镇居民买卖等出台强制性规定。在没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禁止的前提下,交易双方均按照村规民俗、自愿平等的进行房屋买卖交易。况且,原、被告的房屋交易完毕也是在1981年1月,已成既定的事实。当时农村老宅也没有房产证,也不存在房产登记的情况。原告王鹏夫妇不能以房屋交易行为之后的法律法规来主张房屋买卖契约无效。故该份房屋买卖契约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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