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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收到还款并出具收条后,竟诉至法院要求认定收条无效

发布者:孔民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607人看过


案例介绍:

刘某和彭某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313日结婚,201592日离婚:于20151023日复婚,201753日离婚。闫某系刘某之母。2018320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判决彭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018320日北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判决彭某偿还刘某母亲闫某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两笔欠款共计37万元。2018327日,刘某向彭某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彭某判决赔款37万元,叁拾柒万圆。刘某2017327”。同日,刘某与彭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本人彭某与刘某于201753日离婚,婚后两人有多次财物往来,婚前有数比金钱往来并曾对簿公堂,今本人与刘某友好协商决定将两人之间财产纠纷及债务往来一笔勾销,此后不再因财物、债务等追究对方责任。”201862日,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某向彭某出具《收条》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刘某表示:当时延庆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上述两份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彭某并没有还款。我和母亲闫某便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彭某在收到执行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以杀死我全家为由威胁我,强迫我出具了《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判决款37万元。”而我未实际并没有收到彭某偿还的借款,并且我没有权利代替母亲处理债权。

彭某则表示:“收条是刘某亲手书写的,地点是在北京市顺义区京九饭店大厅,是公共场所,不存在威胁的情况。写完收条之后,201841日双方还一起从杭州飞塞班旅游;偿还的37万借款是我从朋友那里借的,已经实际交付给了刘某;因当时向刘某的母亲闫某借钱的时候也是给刘某出具的借条,所以我认为刘某可以代表其母亲处理债权。”

那么刘某替母亲书写的收条是否有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追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刘某主张收条是在受到彭某威胁的情况下所出,刘某实际并没有收到37万元款项。彭某辩称已实际交付37万元,并对款项的交付过程、款项来源做出了说明,并提供证人证言、借条以证明。刘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等致使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结合刘某与闫某的身份关系情况,彭某有理由相信刘某可以代理其母亲闫某处理债权。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解力人在公共场合为彭某出具了收条并签署了《协议书》,对双方的债权债务进行了处理并出具了收条,签署《协议书》之后,二人一起赴塞班旅行。综合刘某与彭某提供的证据、二人之间的关系、在出具收条和《协议书》签署之后共同出游的事实,刘某要求确认收条无效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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