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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丈夫出轨离婚,妻子能否能向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者:孔民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308人看过

【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李先生原是夫妻关系,夫妻感情基础较好,互帮互助,婚后育有一子。而后,李先生调任至某小学任教,在该学校任教期间,李先生与本校女教师邓小姐关系暧昧,并发展成同居关系,自此李先生对王女士感情淡漠,极少回家。王女士发现李先生有外遇后,经常前往学校询问并辱骂邓小姐,以致双方矛盾加剧。

 

此后李先生先后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女士离婚。但在三次诉讼中均未承认其有外遇的事实,只称王女士严重打扰了李先生的正常生活及工作,且对李先生及邓小姐的声誉构成严重破坏。前两次起诉法院并未批准离婚,第三次起诉时,法院结合双方感情已破裂的事实对离婚诉请予以批准。李先生在收到判决书后一周,与邓小姐办理结婚登记,之后邓小姐生子,经查,父亲为李先生。

 

王女士以李先生、邓小姐的行为给其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李先生、邓小姐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

 

 

 

【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夫妻双方因此感情破裂,无过错的夫妻另一方能否向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先生赔偿原告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三万元;驳回原告王女士对被告邓小姐的诉讼请求。

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京创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在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与他人同居时,即违反了该义务,从侵权的角度来说,另一方可请求赔偿。同时,我国《婚姻法》亦对婚姻损害赔偿作出了进一步的说明,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并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因该损害赔偿是基于夫妻权利义务产生的,故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即夫妻双方。婚外情的第三者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无过错的夫妻另一方只能向夫妻一方主张赔偿,而无权主张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夫妻双方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男方与婚外异性同居以致双方感情破裂的,男方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具有明显过错。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男方与婚外第三人非法同居时,女方在离婚时可主张损害赔偿。但因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和基础,故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也就是夫妻双方。据此,导致双方感情破坏及婚姻破裂的第三者并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女方不能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京创总结】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第三者同居的,另一方可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但鉴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即夫妻双方;而导致婚姻破裂的第三者并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因此,无过错的夫妻另一方在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时不能向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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