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民律师团队
专注婚姻纠纷20多年
18210607796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情侣间不能仅以转账记录认定为借贷

作者:孔民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4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次举报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会相互赠送金钱和礼物。热恋中的人不会斤斤计较,一旦分手,双方便要算清一分一厘。那么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相互转账的性质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这篇案例。

【案情介绍】

以某与宫某在2019年12月建立恋爱关系至2022年9月终止。在此期间,以某通过微信共向宫某转款66万元,转账的数额均是520、1314元...等特殊数额。

2020年8月,以某在境外消费27万元,并称是帮宫某购买名牌手表,且该表现在宫某手中。但宫某不认可收到过手表。

2020年12月,以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转款10万元,并称是为宫某购买汽车支付的定金,车辆登记在宫某母亲名下。

2021年9月,以某向宫某银行账户转款4笔共57万元,宫某认可收到该款项,称因当时打算买房,后因疫情原因未购买,该款项是以某赠与宫某的购房款,并非借款。

2022年3月,以某向宫某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宫某认可收到该笔款项,该款项用于宫某母亲生病住院,以某表示孝心而赠与的看病款。

宫某通过微信向以某转账数额分别为:88.88、520元...;并于2020年11月向以某转款10万元。

以某和宫某分手后,以某主张大额转账属于借款,要求宫某还款,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宫某返还借款170万元。

【义贤律师分析】

对于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特殊赠与:在特殊节日里转账“520”、“1314”元等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明确是借款,否则分手后很难要回。

二、双方共同的必要支出:如恋人间的正常消费,琐碎的转账,可以认定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回。

三、附条件的大额转账: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的合理限度,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等事实。如果属于彩礼性质,结婚目的又不能实现,可以要求返还。

四、民间借贷: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转账前后的聊天记录中,谈到是借钱,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法院认定】

针对本案争议的款项,应具备双方借、贷合意及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的约定,方发生法律效力。但以某在庭审中除提供了转账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外,未能提供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其他证据佐证,且宫某也否认双方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供了相应向以某转款的证据。以某仍有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宫某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据,但以某未能提供;虽然本案诉争款项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且部分款项分别为520元、1314元...的数字,具有特殊含义,无法确认为借贷关系。

判决如下:

驳回以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孔民律师团队 已认证
  • 18210607796
  •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6.2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3次 (优于83.5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次 (优于87.9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0469分 (优于97.7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96篇 (优于96.67%的律师)

版权所有:孔民律师团队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2906 昨日访问量:27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