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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躲避债务, “身无分文”抗拒执行?

作者:孔民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3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次举报


有些人为了躲避债务,使用各种花招,故意失踪、抗拒执行

甚至利用离婚协议“净身出户”

让自己“身无分文”,让法院执行不到财产

通过下面这个案件,来看律师如何帮助债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2018年,陈某因投资需要,向计某借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陈某并没有如约还款,计某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虽然计某胜诉,但是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却十分曲折。

执行初期,陈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调查发现,陈某曾经在婚内购买了A、B两套价值千万的房产,计某准备申请执行其中一套房产时,却发现陈某在借款到期后,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转移至其妻郭某名下,法院执行陷入困境。

计某的律师得知后,认为陈某利用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移给郭某,致使计某无法执行陈某财产,遂建议计某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将陈某与郭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陈某与郭某所签《离婚协议》中对A房屋的处理。

【义贤律师分析】

首先,计某与陈某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经过法院确认,陈某应依法履行判决。

其次,陈某与计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在前,陈某利用离婚的方式无偿转让房产行为在后,影响了计某债权的实现。

综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计某可以请求法院撤销陈某的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部分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需要满足如下条件:(一)在客观上,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在债权成立之后且财产约定部分明显不合理,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非正常减少,导致其不能偿付债权;(二)在主观上,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明显不合理,致使一方财产减少,另一方受益,而这种受益多数情况下是无偿的,所以无需考虑债务人配偶的主观态度。

判决如下:

撤销陈某与郭某所签《离婚协议》中关于A房屋的分割约定。

【结语】

在离婚时,一方放弃共同财产,不影响个人偿还债务能力。类似“净身出户”的条款,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理由。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本案中,法院判决撤销了《离婚协议》A房产的一半权益将作为陈某的财产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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