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民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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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继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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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给父母,被法院认定无效!

发布者:孔民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2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506人看过


【案情介绍】

2010年,任某与池某登记结婚。婚后池某购买了1号房屋,房屋总价725万元,在支付购房款后,1号房屋过户到池某名下。

2021年1月,任某与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对1号房屋未分割。

2021年8月,任某起诉池某离婚后财产分割,要求分割1号房屋,任某在申请保全时发现,在2021年3月时,池某就已经将1号房屋赠与过户给了母亲李某,任某只能撤诉。

任某觉得两人已经离婚了,并且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均表示离婚后再处理共同财产的,在这种情况下池某依然给1号房屋过户,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故将池某与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池某就1号房屋对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将1号房屋变更登记至池某名下。

【义贤律师分析】

池某将1号房屋过户给李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无效,会有什么后果?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

池某未与妻子任某协商,擅自将1号房屋直接赠与过户给其母亲李某,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财产利益,所以该赠与行为应该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池某赠与李某房产的行为无效应当将房屋返还,池某与李某应配合任某将1号房屋过户回池某名下。(因为1号房屋回到了池某名下,所以任某可以再次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对1号房屋进行分割了。)

【法院认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1号房屋属于任某与池某夫妻共同财产,现池某未经任某同意,将1号房屋赠与李某,任某对池某的赠与行为亦不予追认,故池某将房产赠与李某属无效。现任某请求确认池某与李某之间就1号房屋所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并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至被告池某名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确认池某就1号房屋对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被告池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任某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返还登记至池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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