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1与王某2系同胞兄弟,二人父母王某3与尚某在世时留有一套A房屋,登记在王某3名下。尚某在2015年去世,王某3在2021年去世,现王某1与王某2因A房屋继承分割达不成一致起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1出具了一份由父亲书写另一份由母亲书写名称均为《公证书》的证据,请求法院判令A房屋归其所有。父亲书写的《公证书》内容为:关于我王某3尚某夫妻二人的房产,房产坐落**建筑面积**,继承人是王某1所有。特此证明2013年10月11日王某3。母亲书写的《公证书》内容为:关于我王某3尚某夫妻二人的房产,房产坐落**建筑面积**,继承人是王某1所有。特此证明2013年10月11日尚某。
王某2认为两份《公证书》没有表明死后的财产分配问题,所以不能算是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A房屋。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王某1提交的两份《公证书》虽名为《公证书》,但内容清晰、落款处有立遗嘱人签字、日期完备,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公证书》文字上虽然不包含“我死后”的字眼,但可以看出王某3、尚某的原意均为将A房屋留给王某1,该意思表示清楚、明确。因此两份《公证书》具备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因此,王某2对《公证书》的该项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登记在王某3名下的A房产由王某1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