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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设立居住权,保障再婚老伴有个家

发布者:孔民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383人看过


随着婚姻观念的转变,再婚家庭逐渐增多,对于再婚家庭关系如何相处带来了挑战。特别是配偶一方去世,另一方与去世一方子女,因为遗产分割,关系不再融洽。所以有些老人一方面希望再婚配偶有一份居住保障,另一方面又想把房产留给自己的儿女继承,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面面俱到吗?

居住权是《民法典》出台后新增加的一项权利,给仅对房屋有居住需求的人提供了解决方案,让居住权人不管房子属于谁的,都可以放心住,并且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在遗嘱中设立居住权要注意有效性,需要明确体现《民法典》第367条中设立居住权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以及居住权期限等;尽量避免通过“某某可在房屋中居住”等表述方式表达设定居住权的意愿,以免后续产生继承人认定居住权条款不能,不同意按照遗嘱设定居住权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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